2025年甘肃省三支一扶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央国家机关

发布时间:2024-11-14    来源:网络    作者:张华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重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3)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5.重大事务决定权。

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三)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重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

4.荣典权。

(四)国务院

国务院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重要职权:

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五)监察机关

1.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

2.组成和任期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组织和职权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责编: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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